租车办假证骗押款 男子“聪明反被聪明误”
2025-06-18 17:12:35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颖 | 作者:张馨 | 点击量:10672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张馨)近日,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舒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:舒某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;责令舒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白某人民币37600元,退赔被害人敖某人民币27000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4年4月,舒某因欠支付宝贷款,萌生办假证租车实施质押诈骗的想法,在租得别克车后,持假证冒充车主将车质押给白某,借款4万(实得3.76万),钱全用于赌博。
同年7月,舒某如法炮制,租赁捷豹车并制作假行驶证,质押给敖某借款3万(实得2.7万)用于还欠款,11月底,租赁公司找回别克车。2025年1月6日,舒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;1月19日,警方从敖某处扣押捷豹车并归还租赁公司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合同过程中,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,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6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法官提醒:借贷和融资务必通过正规合法渠道,切勿轻信“捷径”而触碰法律红线。同时,公民和企业在财产交易中应加强证件核验和风险防范意识,仔细核对证件真伪及交易对象身份,任何企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,终将受到法律严惩,不要心存侥幸,以免付出沉重代价。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
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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